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