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