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