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
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
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应当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范围等,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