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