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