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