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按照规定程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现金保证金和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