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其所代表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
倾销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当附具必要的证据。
申请人及其所代表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名称、种类、在关税税则中的序号以及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名称和种类;
倾销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书应当附具必要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