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健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