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