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