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