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