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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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