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安全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安全 第四十五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