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安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安全 第四十四条 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应当加强研制开发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研制开发过程安全,不得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 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