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七日前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