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生态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