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的,依照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接收。有关部门接收或者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处置的,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 第一百二十四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生态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 第一百二十五条 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