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报告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