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报告重大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标识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监控。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并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促进全社会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的提升。 第十五条 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