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5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其他人员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评估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水体、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