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已缴纳印化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