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八十一条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