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八十条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