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