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