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