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