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