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被引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