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