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