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第九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