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第六十二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