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将各该地区业经批准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报告上级劳动行政机关逐级转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