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七十七条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各省、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应将各该地区业经批准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报告上级劳动行政机关逐级转报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案。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