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险委员会付给的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按月付给者,至迟应于每月月底付给,如领款人不在当地居住,劳动保险委员会可按季度付给(三个月付一次)。一次发给者,至迟应于批准后五日内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