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