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