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四章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仍继续工作者,再次非因工残废仍能工作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继续付给。再次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时,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的待遇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