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