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第三条 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 第四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