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工作为:督促劳动保险金的缴纳;决定劳动保险基金的支付;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的各项费用的开支;推动该企业改进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及医疗卫生工作;执行一切有关劳动保险的实际业务;每月编造劳动保险基金月报表,每年编造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告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并向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