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