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被引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