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