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