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