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