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二十八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